索引号 | 000014349/2023-20796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7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标准 |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标准
第一条 为深化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编制科学性和精准度,实现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3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省级公共机构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由预算费用标准及预算编制规范组成。
第四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同时满足绿色、低碳、经济、安全等要求,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年节能降碳量。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涵盖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以及其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配套项目等。重点包括:
(一)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更新、改造;
(二)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三)变、配电系统节能改造、高效照明产品的改造与更换;
(四)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五)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七)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八)能源审计;
(九)垃圾分类回收处理;
(十)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低碳示范点打造;
(十一)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配套项目。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参照专家评审确认的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预算金额,统筹考虑全年工作安排和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情况,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补助金额支出标准如下(经专家评审,若申报项目存在虚增投资额,且虚增投资部分金额占比超过20%的,将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公共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时,项目投资额小于(含)50万元的,参照专家评审预算金额原则上按不高于80%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投资额大于50万元的,由省机关事务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当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总金额统筹安排;
(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公共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时,参照专家评审预算金额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
序号 | 申请预算金额 | 参考补助比例 | 备注 |
1 | 0<项目投资额≤30万元 | 80% | 单个项目总补助金额不高于40万元 |
2 | 30万元<项目投资额≤100万元 | 40% | |
3 | 100万元<项目投资额 | 30% |
第七条 本标准是省级公共机构编制预算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预算的依据,有关支出标准为资金测算最高限定标准,不是编制项目预算时必须达到的标准。
第八条 各省级公共机构应遵循厉行节约、从严从紧、优质高效的原则,合理编制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按照“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科学谋划、提前储备,对补助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省机关事务局将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部门三年支出规划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储备工作。各项目单位需按要求报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参考模板见《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并按时完成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本标准将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获分配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等条件适时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