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产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社会各界对机关事务工作发展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州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产公产管理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局(办)政府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局(办)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
(三)非涉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时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主要工作动态;
(六)有关业务工作的统计信息;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主动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日内提供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件及其他材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州纪委派驻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产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规定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