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产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8-03-30 19:56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产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社会各界对机关事务工作发展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州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产公产管理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局(办)政府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局(办)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

(三)非涉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时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主要工作动态;

(六)有关业务工作的统计信息;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主动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日内提供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件及其他材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州纪委派驻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产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规定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东南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3月25日